向街道办申请确认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并有相应福利待遇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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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街道办申请确认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并有相应福利待遇
法律规定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这是一种基本权利,不需要额外的批准或许可,并且不能随意剥夺其选择入户之后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目前,对于杨某这种先随母入户,后随父入户的未成年人,广州市辖区内绝大部分经济合作社都已经主动给予其相应的成员资格和福利待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争。
【案情简介】
杨某(17周岁)的母亲是居民户口,杨某出生后随母登记入户。杨某的父亲是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原属农业户口,2002年因城中村转制转为居民户口。2005年,杨某经公安机关批准将户口迁入父亲户籍内。2008年,杨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其具有新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均禾街道办事处以杨某出生时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由,不确认杨某具有新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从出生初始已是居民户口,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随父入户时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的规定,杨某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均禾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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