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采用邮寄形式向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村小组采用邮寄形式向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国土局作为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处理,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6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简述】
台X市某村民小组为确认200多亩土地的权利,于2014年7月29日用特快专递向国土资源局邮寄了《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请求确认该土地为村民小组所有并对上述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国土局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邮寄的上述材料后,截至村小组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时止,仍没有对村小组的上述申请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台X国土局作为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处理,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6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某村小组采用邮寄形式向台X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登记,但台X国土局在收到上述申请后,截至村小组起诉时止,其对村小组的上述申请没有作出处理,显然已超60天的法定期限,其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判决台X市国土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