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了鼓励被征地集体或农民配合征地工作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
【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被征地集体或农民配合征地工作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其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应当得到执行。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被征地集体或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经常会向被征地相对人作出征地后每年持续履行一定义务的承诺,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政府此时作出的承诺,属于与被征地相对人达成的征地协议的内容之一,也为自己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当政府不履行时,被征地农民或集体享有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
【案情及裁判】
原告:李某某等人
被告:A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A市B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B镇政府)
因环岗湖综合开发区项目,B镇政府为保障C村村民征地后的生活,于1995年8月10日制定《关于大迳管理区C村在环岗湖开发区征地后保障村民生活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由B镇政府、大迳管理区监督C村委会将土地管理费发给村民。
C村的村民每年收益是由土地管理费和新建厂房的租金中得到;从1996年1月起按当时人口416人计算,村民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每人可得到2454元的生活费,并每半年支付一次;村民若达不到这个收益标准,则由镇政府负责补足。
原告认为从1997年开始B镇政府未按照《办法》足额支付补偿款,遂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B镇政府按照《办法》支付拖欠的补偿款。被告以B镇政府承诺支付该生活费属于扶助承诺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B镇政府出台《办法》向C村村民作出承诺,具有明显的行政目的性,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目标,向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为行政机关本身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是请求B镇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被告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不当。据此,法院判决:一、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