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主张获取全部居间报酬应证明全面履行了尽力审查义务
【中介机构主张获取全部居间报酬应证明全面履行了尽力审查义务】
随着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频繁出台和金融贷款政策的不断调整,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对政策的释明和购房者资格的审查责任越来越重要,中介公司是否全面完整告知购房人房地产新政以及是否全面履行了审查义务,均是房屋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中介机构主张获取全部居间报酬,除了应举证证实其履行了全面完整的告知义务,还应证明全面履行了尽力审查义务,而不能仅凭购房人在买卖合同中确认“中介方已向买卖双方说明国家及地方关于住房限购政策及金融按揭政策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承诺符合购房、按揭资格,如有虚假,愿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简单认定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对于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如实告知和忠实尽力义务,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过错,包括明知买受人属于被限贷对象而仍然告知或者许诺可以帮助获得购房资格,致使委托人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之下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如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均无权获取全部的居间报酬,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的义务,金某某作为买方承担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本案中,金某某已经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金某某使用多年,解除合同将严重影响已经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因此,该公司在金某某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为此,2017年9月27日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