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起诉请求法院处理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起诉请求法院处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经典案例】
1,履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的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已向同创公司邮寄了要求查阅相关文件的律师函,同创公司虽回函同意对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予以配合,但在原告实际进行查阅时,同创公司并未给予配合,原告才提起诉讼,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履行了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2,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向他人通报查阅的信息等情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因被公司除名、停止工作而要求查阅账簿,从而达到打击报复公司董事长目的的意见,本院认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意义,在于通过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账目等文件的查阅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从而保护各位股东的利益。原告与合力公司因为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其在认为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以及公司资金的流向而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意,原告以此来监督公司的运转,保护自身利益,也正符合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如果公司经营中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也是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能认为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才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具体个人受到相应的追究,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的目的不正当。
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有关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的规定,编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同创公司称其实行周报制度,年底有审计报告,并已每周向李征发送上述报告,但原告要求查阅的是财务报告,而非同创公司所说的财务周报及审计报告,原告虽在公司任职期间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并不代表其对公司的全部状况有完整的掌握,被告关于原告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全面知悉的主张,并不能成为阻却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2013年8月5日至今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2013年8月5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