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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监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赔偿公司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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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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