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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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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