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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情形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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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已经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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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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