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180-2234-76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城管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人浏览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定)优于旧法(规定)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遵循程序从新、执法主体从新和执法权限从新的原则,即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应当执行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违法行为在时间上跨越新旧两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应当适用新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部或两部以上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同一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文,且都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可以按其中罚款最重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属于不同处罚种类的,可以并处。

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应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依法由一个部门进行罚款后,其他部门不得再次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同种类的处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会议纪要等作为执法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幅度、情节、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一并考虑该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 违法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人为原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以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违法当事人,但存在雇佣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其雇主或工作单位承担,但超出其雇佣关系或工作关系以外的行为,由其个人承担

(一)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承担,不因非法转让或者买卖而改变违法建设当事人。无法确认违法建设实施者的,可以将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集体土地权属人或该建筑物实际受益人列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原违法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或解散的,可以将违法建筑物受让人列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原违法建设单位已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可以将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列为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已死亡的,可以将其违法建筑物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列为违法建设当事人。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以该企业为违法当事人;个人挂靠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应当以该公司为违法当事人。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自然人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经营者承担(同时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但不能将其字号视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违法当事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者实施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实际经营者承担。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在申请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行政法律责任由该负责人或者实际投资人承担(不能将其字号或企业名称视为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具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属于共同违法,应当将共同违法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主体给予定性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确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时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行为模式进行判断。

时间的确定一般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时间、适用期间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地点的确定一般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的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和行为的具体发生地。

第四十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或处罚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345人好评:4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180-2234-761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2234-7618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