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机关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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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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