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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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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文 号 茂府办〔2005〕51号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茂名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7-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固有土地使 用权分割登记发证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分割(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同楼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按分割后的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单元(套、室) ,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土地分割登记以一户一证为原则,即每个房产所有权人都可持有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可以自愿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分割登记:

  (一)整块国有土地需要分成若干小块,而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需要分割成若干单元(层、套、 室) ,而房产所有权人不变。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土地分割登记的,应

  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二)原《固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三)土地分割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后30日内,涉及房产所有权变更的,在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分割登记:

  (一)因原《固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发生使用 权转移而出现若干不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的。

  (二)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而出现 若干不同所有权人的。

  因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土地分割 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方案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核定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

  (二)审核、发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固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固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颁发的《固有土地使 用证》所登记的面积之和等于被分割宗地原《固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房产部分售出,购房者办理《固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该宗地的原《固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随之核减。

  第十一条若干房产权利人共用同一宗地的,其土地使用权 面积分摊方法为:

  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 x某套室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成片住宅区公寓或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方法为: 按幢设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周地分割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 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对于裙楼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 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处理。

  住宅楼公共设施、附属设施期地,如道路、公共绿地等,不 划入宗地,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定界: 按幢设宗住宅楼,以楼房主体外墙为界。

  第十四条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使用,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

  地下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面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 楼单独连为一体的,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 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

  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独立花园或绿地,如出售给业主的,应单独设宗,并以花园或绿地的围栏为界。

  第十五条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进行房改的房改房,土地仍属划拨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固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让时,方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本办法实施以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申请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户土地证书中的使用年限为原整宗地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分 户土地证书中的使用年限为该宗地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土地分割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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