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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处理规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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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的所谓复议前置。在三大纠纷中适用复议前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这里的“认为”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认为被诉裁决违法;另一项是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不是已经取得了完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手续。

  2、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对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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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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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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