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3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现在国土资源局没有把共有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分割和分摊给业主,基本上还是在开发商手中。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