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文娜律师

纪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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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试用期合同,可以当成非正式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纪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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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我审理了(注:本律师同时是一名兼职仲裁员,很多仲裁员都是由律师兼任的)这样一个案件,劳动者李某仲裁天津XX传媒公司。


大概案情是这样的:李某自从2020年10月入职这家传媒公司,公司跟李某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协议,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没有签订其他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上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每月3200元,转正后4000元。2020年12月的时候,公司就以李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跟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冬季取暖补贴等共计6000余元。


其实这个案件是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因为李某工作一共不到三个月,各项请求金额相对较少。重点问题只有一个,公司是否应该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看争议不大,就开始组织双方调解,李某说:“其实我知道我这官司打赢了也没有多少钱,就是觉得公司突然把我开除,我生气,想让公司给我赔点钱。”公司说:“李某担任库管职务,不尽责,经常发错货,公司确实不想用他了,也愿意适当给李某些补偿,但给不到6000元。”我看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就开始分别给双方释法明理。


其实,如果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讲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公司与李某只签订了试用期协议,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我就问公司代理人(负责人事这方面工作的公司员工),我说为什么你们只签订试用期协议呢?她说:“因为我们不想正式用工,只签试用期就不算正式用工,这样可以降低我们的用工风险”,我看她虽然是负责人事工作的,但对法律理解有误区,我就跟她讲,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只签试用期协议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不能降低用工风险,反而增加了很多风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说只签试用期协议,那这个试用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实际上是要算作劳动合同期限的。那您公司现在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就很有可能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代理人听完我解释法律,说原来是这个意思啊,我们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最后代理人表示,我们最多可以给李某3500元,也算买了个教训了。李某当庭表示同意。最终双方握手和解,用人单位当场向劳动者支付了3500元。


特别提示:只签试用期合同,不能想当然地把对方当成非正式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只签试用期合同等同于没有试用期,劳动者工作的每一天都是正式员工。作为劳动者,入职一家单位时,要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身为市场用工主体,要依法用工,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用工不仅不能节省用工成本,反而会扩大企业损失,甚至给企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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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纪文娜
  • 执业律所: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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