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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赔偿,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周芳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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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系某船务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为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013年×月×日,公司为了降低企业风险,为包括张某在内的20名船员向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3 年 ×月,张某10名船员在水上运输过程中轮船不慎遇险侧翻,张×溺水身亡某财产公司向张某家属实际支付了张华身故赔偿金60万元。

问题:因某船务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张某家属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某船务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投保人身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成为劳动者的受益人,因此公司为张华等人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保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此张某家属可以要求某船务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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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芳卫
  • 执业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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