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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两个公司就同一项目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来源:蓝园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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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与分别与青岛某工贸公司、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二期1#车间,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为222天;合同总价款为5388620.16元;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支付100万元的备料款;工程三层竣工后5日内拨付进度款50万元;工程主体完工后拨付进度款100万元;工程竣工后7日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60%;剩余35%在工程竣工二年内分两次付清,第一年付剩余款项的20%;第二年付剩余款项的15%,另外5%作为保修金执行补充条款第3条。该工程于2008年6月20日竣工,后该工程交付给两两公司使用。至起诉之日,两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83373.6元。

裁判结果】

   一、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483373.6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13942.6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18日止,以483373.6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青岛某工贸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与青岛某工贸公司、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车间工程,在庭审中,青岛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自认其提供土地,青岛某工贸公司出资建设,因此认定两公司是合资合作瓜兮,应该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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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蓝园园
  • 执业律所: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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