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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委托事项,应该返还相关费用

来源:蓝园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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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朱某某、青岛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委托书》,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购买位于青岛高新区某近期开盘洋房约143-150平户型次顶楼801东边户;签订协议同时支付服务费2万元,到售楼处交定金确定房号当天支付剩余服务费38万元。甲方办理 不成功,退回乙方所交费用。朱某系青岛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开发商发布致歉信,称该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向部分购房者收取认筹款,收到处罚,责令限期姜违规收取的认筹金全部退还。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青岛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朱某共同返还购房款21万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1月31日前付款5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付款5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付款6万元。

【案件点评】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因此应该按照此条款执行。在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此项目至今未开盘的情况下,应该返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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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蓝园园
  • 执业律所: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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