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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可要求1.5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来源:蔡莉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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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买卖关系没有订立完整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违约条款没有约定,即使最后对于货款买卖双方有经过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但大部分也只对货款继续结算,并不会约定违约金,那在这类买卖关系中,卖方是否就不能追究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其实并不是。实践中存在两种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年利率6%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计算方式是大部分人的算法,法院会准许。

第二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算法是根据2012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即利息。利息计算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逾期支付货款,可能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赔偿对方损失。笔者在代理此类买卖合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诉至法院,均得到法庭的支持。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时,可以要求买方另行支付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利息作为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可以最大化挽回卖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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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莉莉
  • 执业律所: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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