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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肇事罪醉驾超速在斑马线上致人死亡经刑事辩护减轻处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23年XXXXXX 时许,被告人A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超速行经人行横道地段时,车辆前部与自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B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在现场报警等待120急救车送伤者离开后驶离现场,至地段停车。经认定,被告人A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死者B符合遭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及重度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A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介于67km/h至73km/h之间;×××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该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工况正常。

案发后,被告人A已与B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目前已赔偿人民币30元。

二、裁判要点

      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A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A某系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且系在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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