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李鹏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未成年人在小区高层坠亡物业公司和死者家属责任怎么划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2年10某日A某和同学一起乘坐电梯到涉案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5层入户门前的区域玩耍。玩耍过程中,A某踩着垫子翻过约一米二高的围墙,不慎坠落。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书面调查结论,A某系高坠死亡。A某的父母认为,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在外廊设计上具有缺陷,未作封闭外廊,物业公司未在开放的外廊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止人员攀爬的安全设施,对A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虽然二原告作为A某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但开发商如果在住宅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物业公司能够严格履行物业管理责任,都可以有效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求开放商和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A某死亡事故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2.二原告要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A某死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涉案商品房的入户门门前区域北侧建有一面约一米二高的围墙,未作全封闭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充分认识到该处围墙未封闭的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小区有未成年人在楼栋中实施攀爬、沿走等危险行为后,仅张贴书面提示,未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A某坠落死亡事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二原告系受害人A某的法定监护人,具有对A某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教育引导其在面对可能危及生命的行为时,是为或不为作出有效判断,但事发时脱离了二原告的监护范围,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另事发时,A某已年满10周岁,其智力已具备与其年龄相当、对事物存在的危险程度的识别与认知能力,但其在15层楼房高度处玩耍时,缺乏安全意识,翻越围墙,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对二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负1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承担90%的责任。

三、关于二原告要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开发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能够证明涉案事故所在小区的某号楼竣工后,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规范施工要求,二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房屋设计上确实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二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所受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138-6740-085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