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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签了试驾协议汽车经销商就能免责吗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9日,被告到原告店里看车,并要求试驾牌号XXX的轿车。原告的销售人员查验被告的驾驶证(已满一年驾龄),遂与被告签订试乘试驾协议,约定:被告按原告制定的线路一驾驶车辆,在自驾演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并服从原告提出的一切要求,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尽最大努力和善意保护试乘试驾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否则由其全部独自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后被告驾驶轿车由原告方人员陪同上路,行驶中因躲避行人急转弯,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致使驾驶的车辆连续碰撞到停放路边的四辆汽车,造成五辆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简易程序),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各方车辆驾驶员均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11月1日,原告委托某公司对受损轿车的车辆维修费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辆修理费损失为人民币27916元,为此花费评估费用800元。肇事的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事故造成四辆停放路边的汽车车辆维修费损失,均通过保险理赔处理完毕,但双方对轿车维修费损失的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签了试乘试驾协议,汽车经销商能否免责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试驾车辆时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由被告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基于过错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作为汽车经销商,组织车辆试驾活动意在获取商业利益,使消费者对车辆的性能、操作有直观的了解以促成交易,作为消费者的被告购买之前对该款车型不熟悉,原告允许被告驾驶不熟悉性能的车辆上路,理应在试驾活动中负起管理职责和谨慎义务,如对试驾车辆性能及操作进行详尽说明、尽量选择路况好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对试驾驾驶员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提醒尽量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等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系格式合同,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在本次试驾活动中已尽到各项管理职责和谨慎义务,故本院认定原告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汽车经销商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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