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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造谣邮件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杭州损害名誉权李鹏律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群发了两封造谣邮件

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

 

都说流言猛于虎,在职场中,这种造谣诽谤所带来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不仅会造成个人名誉损失,甚至会影响个人发展前途。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高女士就不幸成为了“人言可畏”的受害者。

  【案件回顾】

  原告高女士与被告戴某某曾是同事,今年4月,戴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司部分员工22人群发了一封邮件。这封邮件将矛头直指高女士,盗取高女士朋友圈照片作为配图,编造诸多不实之言对其进行侮辱。

  6月,戴某某变本加厉,更换账号发出第二封邮件,这一次散布范围更广、内容也更加不堪入目。一时间,关于高女士的负面传言在业内迅速传开,炒得沸沸扬扬。

  事件的持续发酵,使高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7月,被迫从公司辞职的高女士将发信人戴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曾在与被告视频聊天时,被告主动陈述了群发举报邮件加以报复宣泄的事实。

  经查,两封涉案邮件确系戴某某发送,其在邮件中针对原告品德、信用、名声的评价,也带有明显的贬损、侮辱性质,且邮件向原告原任职单位的同事、领导发送,内容被收件人知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属于传播散布行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

  根据涉案邮件的收件人身份以及范围,结合邮件中所使用词句的感情色彩,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邮件中使用的带有贬损和侮辱性的言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赔礼道歉等相应责任,故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信息(要求全部人可见),在《京江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致歉,并赔偿5000元。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在公司内部散布不实消息,甚至有意且恶意向大众传播,造成原告在公司内部和业内的形象受损,蒙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对其群发邮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承担侵权责任。

职场中,难免会与上级、同事产生矛盾,有了矛盾,不应放任矛盾不断激化,更不应逞一时之快,用侮辱、诽谤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作为谣言的受害者,也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避免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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