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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杭州民间借贷欠款经济纠纷律师)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0


疫情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将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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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影响,河南,杭州等多地出台相关规定个人隐瞒疫情、逃避隔离观察、居民违反规定外出等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那么何种情况下会列入失信名单,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怎样才能解除,今天给你解答下:

一、何种情形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被纳入失信名单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俗称的进入黑名单,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部分。被纳入失信名单将会有以下的法律后果: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二)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三)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五)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六)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纳入失信名单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四、被纳入失信名单怎样解除?

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黑名单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法院删除才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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