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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退休后能否成立劳动关系(上)

来源:胡正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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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粉丝咨询,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工人50岁),很多人还在继续发挥预热。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从真实案例说起:56岁的女性王某于2021年4月入职到养老院搞护理工作。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以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前述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予以维持。

事实上,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人力资源设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第37号答复中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前述案例中,王某入职时年龄已经 56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55岁,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当然,有人会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换言之,如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保险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即便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也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书面答复中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此一种观点主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更符合客观实际,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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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正天
  • 执业律所: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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