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上一期说了用人单位的资格,再来谈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是年龄条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换言之,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其也可以成为劳动者。比如说,杂技运动员。
其次就是体力条件。这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指健康条件。一般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出要求,特别是限制某些疾病患者从事相关工作。当然,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此外,劳动法律规范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相应规定。
再次,智力条件。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除了精神健康与否,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技术等方面,有些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需要一定的职业技能,获得某些证书,取得相应资质,比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等。
最后,行为自由条件,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即劳动者能够自由提供劳动力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换。
为什么要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资格问题,因为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一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于前述第一个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才花费时间讨论。其中,第二个条件好容易理解,这里稍微说说第三个条件“业务组成部分”,还是以律所为例,最主要的业务是当然是涉及法律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事项,但是律所的财务,前台服务以至于保洁人员,都是广义上的“业务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