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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来源:徐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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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且债务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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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和利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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