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利律师

徐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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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递交后不能撤销

来源:徐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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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自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收到申请离职通知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案例

       员工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未予答复,员工又向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员工递交离职申请后未再出勤。后员工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公司不同意该请求,公司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7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员工起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公司主张员工系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员工出勤最后一日之后30日即2016年4月7日合法解除。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员工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员工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员工提起上诉。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员工的上诉请求。

结论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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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和利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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