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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发这种微信红包,分手时要不回来!已有人损失114万

来源:马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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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发这种微信红包,分手时要不回来!已有人损失114万

【案例简介】

注: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土豪晓磊和阿蓉相识一个月便订婚,晓磊给了对方300万彩礼。双方还未结婚就分手了。后晓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后判令女方返回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

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累计114万元红包费。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这些钱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于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万是恋爱馈赠,女方不需归还!!!

话说,看到这里,各位有没有感到震惊?那114万红包,怎么就不能被认定和那300万彩礼性质是一样的呢?

弄不清楚“彩礼”的性质,

大家可能会吃亏哦!

一、“彩礼”是什么鬼?

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婚姻法居然没规定!

大家都知道,我国地域广阔,全国各地婚姻习俗差异很大。订婚时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及其父母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财产。给付这些财物时,有时是各项包括在内的土豪式“大包干”,有时则有明确分项的,如彩礼多少钱、衣服款多少钱、金银首饰款多少、行李款多少、父母奶水钱、看钱、认门钱等等。

那这些形形色色、名目众多的财物,即“彩礼”,是否都是法律上认定的彩礼呢?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1.地方风俗是怎样的;

2.双方是否表达过结婚的意愿。所以,没有结婚意愿,乱发巨额红包,就很危险了!

3.财产的价值。一般而言,财产价值越大,越容易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判断,不看绝对值。王思聪送女明星一辆法拉利,跟普通老人家用卖房钱买豪车给漂亮姑娘,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很可能会被视为泡妞礼物,后者即使没有证据反映出结婚意愿,也会被视为以结婚为条件。

4.赠与的时间。赠与的时间越靠近分手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越容易被认定为彩礼。若是两三年前甚至八年前的财产赠与,没有书面约定,说是彩礼,没人信。

上面案例中的土豪晓磊,他发给阿蓉的累计114万的巨款红包,因为都是示爱的红包,被法院认定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所以亏大了!

二、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关于彩礼返回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只列举了3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

1)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有共同生活过,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打折!

此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也会按照这一项来处理,即支持男方的请求,但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上述案例中的土豪晓磊的情形,即为这种情形。

2)什么叫生活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前后相差悬殊的情况,而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可以理解为:男方给女方彩礼后自己变成了“乞丐”!

三、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五种情形

1.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4.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前收取彩礼一方死亡,双方婚姻消亡,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婚前一方收取的彩礼,已全部或绝大部分都已用于婚后生活或用于共同投资等。

四、恋爱期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礼物,比如衣服、电脑、手机等,分手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么?

结合上面介绍的土豪晓磊血淋淋的教训,估计大家也有答案了吧。

恋爱期间,凡是不以结婚为目的财物赠与,

一律不能返还!!

如果对方问你要Iphone X,

你要问TA:你要嫁/娶我吗?

如果对方问你要5200,14130的节日红包,

你也要问TA:你要嫁/娶我吗?

如果对方问你要一部宝马3系,

你也要问TA:你要嫁/娶我吗?

如果对方问你买套房子加TA名字,

你还是要问TA:你要嫁/娶我吗?

你们现在理解这句话的份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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