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收取砍头息”的问题
来源:叶舒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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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经常提出,金融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而金融机构则认为,其确实提供了审核、咨询、征信报告等服务,这些费用并不属于利息。从法律上来看,很难一概认定,金融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费用都属于变相的利息。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1条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明确了,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这就是说,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提供服务,就属于变相的利息,则法院可以认定借款人不应当支付该费用。而如果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与其收取的费用不具有“对应性”,则可以认定为费用部分地属于变相的利息,法院可以认定“酌减相关费用”。此外,从实践来看,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有时还会从借款的本金之中预先扣除。如果法院认定为不应当支付费用或者酌减费用,则在确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取得的金钱数额为标准,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变相收取砍头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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