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舒颖律师,深耕于公司以及证券虚假陈述、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业务,先后承办过华泽钴镍、方正科技、ST天业、方正证券、ST慧球、超华科技、风华高科、亿晶光电、雅百特、山东墨龙、中兵红箭等近百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金额超千万元,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与认可。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证券投资,综合
原告上海X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货款确认单、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2017年4月7日支付的45,000元应在所欠货款中扣除,因该款的支付时间在被告签署货款确认单之前,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还抗辩称货款确认单上的金额系原告事后添加,但被告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告XX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6份《债务协议》系原告与被告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该6份《债务协议》所载内容来看,原告只是暂时下调合同价格,给予被告XX公司一定的宽限期,用以支付原价格与调整后价格之间的货款差额,并不能得出原告同意双方以下调后的价格结算货款这一结论。现被告XX公司未在《债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差额,故原告有权依据约定,向被告XX公司主张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XX公司在原告处存有保证金231万元,除双方一致同意抵扣的1,894,132.82元之外,剩余415,867.18元已作为货款冲抵,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415,867.18元冲抵货款的合理依据,被告XX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陈述不予采信,231万元均应作为本案所涉货款予以抵扣。据此,6份《债务协议》约定的货款差额共计12,112,276.37元,扣除保证金231万元,被告XX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9,802,276.37元。原告要求以最后一份《债务协议》确定的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合理处置,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高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高XX出具的《保证函》载明,保证期间自签署《保证函》之日起生效,直至13份《购销合同》及6份《债务协议》均履行完毕时止。依据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经查,6份《债务协议》所载最后还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3月31日、2016年6月12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10月30日,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故均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XX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ST抚钢(600399)19日晚公布2020年半年报。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31.07亿元,同比增长0.81%;净利润1.83亿元,同比增长46.07%。ST抚钢表示,报告期内,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原辅材料供应紧张、下游用户需求降低、现金流紧张等一系列不利条件下,公司通过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增强基础管理、调整营销策略、优化资金管控、提升产品质量等一系列措施,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高温合金、超高强度钢等重点品种订单和产量同比实现大幅提升,对公司盈利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高端产品市场认可度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此外,公司严格控制制造成本,推进工艺优化实现节能降耗,实现了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制造成本的降低。亮眼的财报也使得ST抚钢的“摘帽”令市场期待。按照最新年报盈利、最新一期续盈、且每股净资产高于1元的标准测算,截至目前,ST抚钢已经符合“摘帽”条件。在互动平台上,ST抚钢董秘近日在回答投资者提出的“何时能摘帽”的提问时称:“公司去年12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距今时间较短,公司的整改措施尚需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对于公司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在彼时对ST抚钢下发的相关处罚文件中,措辞极为严厉:“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证监会认为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且持续时间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监管部门的处罚结论也成为受损投资者向公司索赔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今年6月,投资者诉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沈阳中院首次开庭。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叶舒颖律师告诉记者,当时庭审中,双方在基准日和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有争议,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叶舒颖律师表示,凡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买入ST抚钢,并在2018年1月30日当天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报名参与索赔。此外,新增的投资者诉ST抚钢索赔案,下周将在沈阳中院再度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保持关注。同时,在2020年半年报中,ST抚钢进行了重大风险提示,表示公司面临中小股东索赔的风险。截至公告披露日,ST抚钢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74例,涉诉金额合计3138.50万元,其中164例已经开庭审理。鉴于尚未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裁定,暂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股票代码:002742状态:正式起诉阶段诉讼时效:2022年9月6日一、索赔条件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3月29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3月30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是交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二、索赔背景2019年3月30日,三圣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9月12日,三圣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三圣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三圣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三、律师费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三房巷索赔征集股票代码:600370状态:正式起诉阶段诉讼时效:2021年1月24日一、索赔条件于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3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二、索赔背景2017年3月10日,三房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对三房巷控股股东和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三房巷未按规定披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7月5日,三房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18日,三房巷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公告》。2018年2月2日,三房巷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2月1日,三房巷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证监会认定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控股股东和子公司违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情况,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三房巷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三、律师费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只要你没犯法,就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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