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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信用卡并使用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戴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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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共同点是亦非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不同点是手段不一样。

盗窃罪是以私力手段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占有,而盗窃罪则是通过欺诈使权利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失。

具体到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中,手下是法律明规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按照盗窃罪定罪,这个没有异议。

现实中还有盗窃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这个就是诈骗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走而取得信用卡,是欺骗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量刑幅度不一样,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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