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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诉讼主体及相关资质的使用问题

来源:戴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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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 和分公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分公司是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可以名确定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但是在诉讼中,其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是不矛盾的。

如果在诉讼中仅列分公司为被告,而在 执行中分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果总公司还是不能履行,还可以在追加其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背后的法理就是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财产可能登记在其名下,但也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延伸另一个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这牵扯到相关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的性质,一般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其不能申请相关资质,而相关资质又不能出借,因此分公司是不能直接使用总公司资质的。但是可以变通一下,分公司一总公司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这样就可以直接使用相关资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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