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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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债权债务

施工合同无效,对应的结算协议是否无效

来源:戴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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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众知,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为对于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了,导致的结果 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施工人,工程我做完了,质量验收或经鉴定合格,也交付了,我投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使用的相关费用等已经物化为工程实体了,不能返还,此时作为工程发包人就应当折价补偿。但是如何补偿呢?通说认为,虽然施工合同 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是其中关于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参照这个约定来进行计算工程款及劳务费。此时会有人问,那确认合同无效还有什么意义?有意义,施工合同关于借款约定的适用(不管合同有效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其中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没有适用的具体依据了。也就是说合同做完了,我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形成新的结算协议,但是结算的价格不能按照原施工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进行计算 违约金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形成的最终的工程款中不能体现违约金的加减。

但是还有转折,形成的新的结算协议中关于工程款的支付进度 能否在进行约定违约金呢,通说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后续关于结算协议的效力一般都认为是有效的,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在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即为有效。那么关于其中违约金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也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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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振宇
  • 执业律所: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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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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