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宇律师

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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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债权债务

借款给公司,借款到期后公司注销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戴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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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曾经经借款50万给当地知名企业,借款时企业正常运转,没有任经营不善的迹象,当然是否经营不善,负债情况如何,作为一个外人不可能知晓的。加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都是认识的人,朋友就放心借款了,对方后来在还了部分利息利息后,就没有在偿还任何本息。朋友生意繁忙也没有在意,在发现不对劲时,决定起诉。起诉时发现查明该企业已经注销,虽然也判决企业及部分股东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企业资产已经处理完毕,几名股东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查控到任何财产线索,加上股东年事已高又伴有多种老年疾病,执行局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朋友很愤懑,感觉被人合伙下套给骗了,问题是这种问题你到公安报案,正常都会被以经济纠纷为由让你去起诉,去执行。

怎么办呢?朋友后来找到小编想办法,小编认为这种情况下 只能通过扩大还款义务人的范围的方法。

本案中,公司注销了,未完成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欠付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法院也判决了。还能怎么增加还款主体呢?

小编分析了两种方法:

1、查明这个借款当时的去向,最终流向哪里,能否证明是被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被告,但是因为证据的原因,这条路最终无疾而终;

2、调取公司注册的材料,确认当时注销的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方,而对方无法证明其已尽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后经诉讼后,清算组成员已被判决承担责任,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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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振宇
  • 执业律所: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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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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