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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不处理不给通过年审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来源:戴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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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不处理不给通过年审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开车出行,难免违章,只要不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扣分、罚款,一般人都是没有什么抵触的,因为谁也没有功夫去深究这其中的道道。下面要讲的就是这种情况,机动车年审时,必须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否则不给年审,大多数人也认为合理,但是这种“合理”不一定合法。

交警部门要求机动车年审必须先处理完违章情况,这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处理完毕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但是车辆年审的相关法律依据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是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即交警部门因为违章行为未处理完毕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实践中,已经由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针对以上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最终取得了胜诉。  

详见(2019)吉02行终4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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