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好意施惠搭乘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好意施惠搭乘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生活中顺路捎带熟人的事情比比皆是,而且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因此种行为而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那么因此造成被搭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来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好意施惠关系一说,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毕竟法律存在滞后性。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关系。
据此,笔者得出好意施惠实质是一种事实行为,双方之间既无设定权利义务之意,而另一方因此收益,故得出此为事实行为。
有的朋友会说,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责任自负。那朋友,请注意是好意施惠,是使相对人因此收益,而非因此受害,但至少不能因此扩大对方的损失。
还有的朋友会说,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施惠人来承担。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既然是侵权关系,故又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适应侵权责任归责一般原则过错归责,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免责:
1、 如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额责任;
2、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4、 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 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好意施惠造成搭车人损害的,施惠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比例取决于损害是否因为施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以及搭车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