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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张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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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存在法定情形的可在一年内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提醒您,赠与合同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一定的对价;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

  5.赠与合同的内容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哪申请赠与合同的公证

  1.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3.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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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明
  • 执业律所: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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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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