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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来源:刘凤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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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工伤时,可能会出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之情形,面对这样的状况时,受害人往往不知所措,本文通过分析,得出有限制(条件)的双重赔偿兼得原则。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伤待遇、竞合、有限制(条件)的双重赔偿兼得原则。

所谓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遭受的机动车伤害而发生的事故。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法律、行政法规至今均未作规定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虽然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亟待作出修正和完善。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逾期便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三、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立法规定。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两种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

    2011年11日新修改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见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基本采纳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模式, 20045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新确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职工工伤赔偿采取的是混合模式。

四、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发生,受害者不能得到双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赔偿。而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选择权,既可以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偿”。

我省的工伤实施办法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只能首先选择交通事故赔偿,对补足部分,可以要求差额,但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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