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单位就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任何领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一定是无效的!
前言:
最近做的两个案件,都是关于劳动者承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单位以现金形式将款项支付给员工,员工又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竟然会相信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单位可以据此不缴纳社保。
不过好在有承诺书,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即给员工支付了社保金额,又需要补缴社保,双重损失!
本文将对实务中经常会发生的疑问,从法律层面一一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三、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仲裁委、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
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
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
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律师说:鉴于当下的法律规定,规避社保的法律风险的方式一定是为员工缴纳社保。尤其是2019年1月1日社保“费改税”实施之后,这个钱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