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华南律师

俞华南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刑事案件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

来源:俞华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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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重要节点就是审查逮捕和侦查终结两大环节。在审查逮捕环节,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或者说是法定诉讼监督机关的介入),使得原本单一的办案主体和侦查思路有可能发生新的变化。出于立场角度的区别以及法律责任的考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一般比侦查机关更为慎重,相应的,律师也就有了相对更大的辩护空间。在批捕环节,律师应当着重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以及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第一是无罪辩护层面,通过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实施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证据加以证明,或者直接提出相反证据,进而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以此使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第二是罪轻辩护层面,对于罪行较轻,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罚以及对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过失犯、未成年犯、接近成年犯(18周岁左右,在校学生或者有帮教条件的等)、老年犯(75周岁以上),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具有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不会发生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在对于实体性的罪名、定性问题上,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和证据,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兼采类似罪名、行为的案例,与检察官作专业性沟通研讨,建议检察官对于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把握,不能搞错人和事,并充分考虑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恰当性。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以及捕后,律师还可以针对羁押必要性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审查的辩护意见,具体可以围绕该规定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展开。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外,还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为辩护方在羁押过程中行使程序性辩护权提供了制度平台。该工作的开展和法律功能的实现,会对当事人十分有利。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的几种常见状态,律师可以着重予以研究分析,提出不予继续羁押的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采纳。


侦查直至终结前始终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律师亦可不断调整自己的辩护方案,朝最有利当事人的方向展开辩护。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中当事人死亡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非常实用的点)、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不是当事人所为、自诉案件的、特赦令免刑的等,律师可以提出要求侦查机关撤案的辩护意见。二是在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如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应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又如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再如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通过不断表达辩护意见,促使办案机关予以调整,以使在侦查阶段就逐步降低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刑责,最终推动案件办理朝相对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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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华南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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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俞华南
  •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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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