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浙江省范围内的适用
来源:俞华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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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分别有三个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现浙江省高院对此司法解释作出的释明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债权人应当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有意共同举债或事后追认的证据,或者出具借条时配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债权人应当证明):①20万元以下;②举债时家庭收入与消费情况;③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配偶可以证明):①20万元以上;②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期间;③明知债务人信用不佳仍继续出借;④约定高额利息。
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1)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证明):①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②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③举债用于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获益。
(2)个人债务(配偶可以证明):①婚姻短暂且无大宗开支;②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期间;③债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④债务用于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⑤债务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债权人应当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有意共同举债或事后追认的证据,或者出具借条时配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债权人应当证明):①20万元以下;②举债时家庭收入与消费情况;③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配偶可以证明):①20万元以上;②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期间;③明知债务人信用不佳仍继续出借;④约定高额利息。
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1)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证明):①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②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③举债用于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获益。
(2)个人债务(配偶可以证明):①婚姻短暂且无大宗开支;②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期间;③债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④债务用于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⑤债务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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