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的法定程序
股东会的召开,当股东关系正常时,不是问题。但是,一旦股东失和,问题就来了。怎么确保股东会的召开没有瑕疵,进而保障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召开程序就很重要。我们先看召开股东会的程序:
程
序
一、 提议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三者之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
二、 召集
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其余:
第一顺位: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第二顺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第三顺位: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清算或破产:清算组。
三、 主持
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其余:
第一顺位:董事长;
第二顺位:副董事长;
第三顺位: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四顺位:监事会或监事;
第五顺位:10%以上表决权股东。
四、 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3、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三者之间是并行关系,没有先后顺序。
五、 通知
提前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的通知地址:以股东预留的通知地址为准。股东未预留地址,如有证据表明常住地址的,寄往常住地址。若不知常住地址,则寄身份证地址。尽量同时发微信和电子邮箱。
邮寄以EMS方式为准,在EMS封套上写好股东会会议通知,保留底单并查询官网送达结果存档。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审议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
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后不得变更,若变更的,重新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做表决。
六、 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案
例
某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为监事,已出资;小股东为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未出资。股东之间失和,大股东想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想对小股东除名。如何召开股东会?
首先,这不是第一次股东会,所以不能直接由大股东召集并主持;
其次,这是临时会议,10%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现大股东同时为监事,可以大股东或监事的身份提议召开股东会;
再次,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依次是执行董事、监事、10%以上股东,前一顺序不履行职责的,由后依顺序召集。由此,需先向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合理时间如10日内无反馈或反馈不召集的,再向监事提议,由监事召集;
再次,提案可以由执行董事、监事和10%以上股东提出,所以大股东可以股东或监事身份提出议案:如变更执行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需要、协议安排或章程规定要求小股东出资、变更公司章程等;
然后,提前15天通知(法定15天,以公司章程规定时间为准),并确定审议事项。对于审议事项,在通知发出后不再更改。
最后,召开股东会,签到、记录(进一步可以录像)、表决、签名,注意:股东会不对未通知事项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