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是否适当?
来源:刘亚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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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是双方的内心感受,他人无法探究,只能根据外观情况去判断,具体应从是否履行夫妻忠诚、扶助、平等尊重义务,是否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去判断,不能简单以起诉的次数去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外观情况:(一)、重婚或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要求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应根据上述规定,从严把握,注意做好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避免因离婚产生恶性案件,同时要贯彻离婚自由的法律原则,防止惩罚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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