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还要给“代通知金”吗?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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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疑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候单位除了要支付经济补偿,还要支付“代通知金”,是这样吗?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问:什么是“代通知金”?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法条中提及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问: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有什么区别?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经常出现“N+1”经济补偿之说。这里的“N”指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1”即指“代通知金”。
问: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还要给“代通知金”吗?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不能相互替代。
只有当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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