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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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以案释法】签好的和解协议,反悔了还能解除吗?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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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

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一年多过后,

一方突然反悔,起诉请求解除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亦有效力,

怎能视同儿戏,说解除就解除?


01、资金紧张,借款3000万元

2011年5月,宏*公司与碧*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房地产,其中宏*公司占股42%,碧*公司占股58%。

2016年2月,碧*公司缺乏资金,又不愿意减少占股,于是向宏*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10.8%。

02、逾期未还,另签和解协议

借款到期后,碧*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宏*公司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约定: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碧*公司以售房收入应分得款项清偿和以未售商品房应分得部分进行抵扣,如仍然不足,由碧*公司继续清偿,还款时间以双方办理结算时间为准。后宏*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

03、请求解约,法院驳回起诉

2020年5月,宏*公司反悔,认为《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周期过长,于是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和解协议书》,并判令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碧*公司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宏*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判决驳回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

宏*公司与碧*公司就案涉借款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碧*公司以售房收入应分得款项和未售商品房应分部分清偿借款,清偿时间以该项目办理结算为准,但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因此,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碧*公司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宏*公司请求解除和解协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全面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积极履行义务,而非随意订立,恣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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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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