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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案件的10个问题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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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注:判决的需要判决书及承办人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调解的只需要调解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手续。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三、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四、申请执行时,我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费吗?


执行费用一般无须您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法院为什么要暂时停止执行我的判决?


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六、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告知因法院执行被冻结了,但本人对法院的诉讼、执行一无所知,该向谁反映?如何解决?


根据采取冻结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或执行案号(银行持有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有记载),向冻结帐户的法院进行反映或提出异议。


七、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去世,是否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该谁去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债权人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交继承的证明文件。


八、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即明确了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其他条件,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非法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当事人反映两地或者多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您应当先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相关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当向相关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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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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