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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工作调动不去新岗报到,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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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日,李**入职**公司,职务为厂务电工。2017年1月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岗位为厂务电工。


 
2018年4月17日,公司安排李**和另一名电工到人资行政部从事电工工作,李**以该调动系公司的报复行为,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先后4次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李**到人资行政部报到,李**均予以拒绝。
 
2018年5月7日,公司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并当面通知李**,李**于2018年5月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李**离职公司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534.49元。
 
李**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李**经济赔偿金58810.41(即4.5个月×6534.49元/月×2倍)。
 
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纪律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是人们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李**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公司有限公司与李**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甲方因公司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合规,公司的诉求,依法予以采纳;李**认为公司的工作调动系报复行为,但未能据此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李**的辩称,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李**经济赔偿金58810.41元。
 
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调动通知书要经过我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合同附件。公司提交的《李**异动通知》,未经我签字确认,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故该通知未生效。且跨部门异动,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因未经过总经办审核及总经理签字,故该跨部门异动不能成立。
 
二审期间,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公司历年组织架构图4份,以证明公司因组织架构变化,厂务科电工曾归属于多个部门,2018年4月公司因工作需要增设行政电工岗位;证据2厂务工作日志及厂务维修申请单各一份,以证明李**自2018年4月20日起拒绝到行政部工作,也未参加原厂务课的工作,旷工达17天。李**在收到公司通知后不到行政部从事相应工作。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李**确认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公司历年组织架构图4份可证明公司因内设机构调整,不同时期厂务科归属于不同部门;厂务工作日志及厂务维修申请单各一份,系公司其他电工的相关工作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李**岗位调整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公司因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需其签字确认的是岗位调整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故李**主张《员工异动申请表》缺乏其签字而无效,并无合同依据。因此,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内设部门,因而所作的岗位调整系属合理。《员工异动申请表》可证明,公司拟调整李**岗位前,业经部门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人资部门经理同意。《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前一栏虽无总经理签字,但《签呈》载明,公司拆分公司厂务课电工组,调任工程部厂务课电工李**、郑**两人到行政课,担任行政课电工,批准处有总经理的签字,故应认定李**的岗位调整经总经理批准,程序并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李**亦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故其主张公司调整其岗位为恶意报复,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所制定的关于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规章制度,并未剥夺劳动者的权利,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公司已通过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劳动者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可作为认定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依据。公司通知李**岗位调整后,其多日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且因李**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闽05民终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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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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