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134-2180-248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1:00)
留言咨询

员工多次提供虚假票据报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8月1日与沈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6172.25元,工作地点在哈尔滨市,即该公司住所地。2016年2月4日公司向原告发出《惩戒通知单》,称违反了公司惩戒规定12-6-2虚假报告、变造或者伪造文件、数额和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提供虚假业绩、考勤记录等,对原告作出解雇的惩戒措施,但是原告认为未违反《惩戒通知单》所载明的相关情况,现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此外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班费,本案经哈尔滨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和其他二十余位员工在2013年至2015年度任职期间存在提供假发票和虚假报销住宿费、长途汽车费、餐饮费(日当)问题,存在购买整本发票报销使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惩戒规定》中规定,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的,单位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沈阳某公司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沈阳某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认为原告存在虚假报销情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原告出差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情况依法调查。经本院对原告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出差的四个时间段共六家酒店入住信息进行调查,其中三家酒店未查询到入住信息,一家酒店入住地点与原告报销凭证记载的酒店不符,二家酒店已查到入住信息,证明确实入住。而原告在报销时,除提交酒店发票之外,还亲自填写了“出张明细”,注明出差时间、酒店名称,出差天数、住宿费单价及总价,“出张明细”加盖了酒店公章,有原告签名,能够认定是原告本人在出差地现场填写。现经本院调查,原告出差时不止一次存在未实际入住酒店的行为,未入住酒店而持该酒店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已构成虚假报销。沈阳某公司依据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以“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为由,对原告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刘星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星月律师咨询。
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92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
134-2180-248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星月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咨询电话:134-2180-2488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