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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外汇会否受到处罚之研究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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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外汇会否受到处罚之研究


近年来,出国游玩成为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放松压力的方式之一,海外购物买买买根本停不下来,在出国前准备当地货币自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许多人贪便宜、图方便,私下兑换、买卖外币,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不慎!

一、私自买卖外汇是违法行为:

私自买卖外汇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可能会受到如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为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因此私自买卖外汇如在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将面临多种行政处罚。

(二)刑事处罚:

1.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获利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将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犯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这里的“营利”并非“盈利”,即使通过买卖外汇亏损也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买卖外汇,存在相当大的举证困难,实践中也很难去论证行为人是何种主观目的,黄光裕案便是典型。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黄光裕因此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虽然该案在2016年7月已进入再审程序,但是至今无结果。因此,单纯的非法购买外汇的行为,有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具体表现为:

(一)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

(二)低价买入外汇、高价卖出外汇。

(三)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四)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当然包括类似黄光裕偿还赌债的行为。

四、哪些“人”会受到处罚:

(一)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若存在非法买卖较大数额外汇的行为,都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非法买卖较大数额外汇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若买卖双方具有营利目的,则买卖双方均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五、结论:

私自买卖数额较大外汇的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该行为,有相当高的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即使没有认定为犯罪,此种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劝君莫惜小便宜,劝君惜取自由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反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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