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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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谁来当被告?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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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要涉及的,这个时候,可以选择协议的方式平和解决,双方协商完毕就可以民政部门根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了。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选择诉讼程序解决,这个时候我该以谁为被告?又或者,子女对于先前的抚养费不认可,希望追加抚养费,以谁为被告?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子女也是可以在不满足抚养费金额的情况下,以父母任何一方为被告向对方提起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是父母中的一方向对方追索抚养费,应当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不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为原告,被抚养的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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